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5民初27036号
原告:**补,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凡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万向维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宁社区桂丹西路5号0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75057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补与被告广东万向维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情况。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225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50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200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50125元;(5)伙食费1050元;(6)护理费1500元;(7)治疗费2115.92元。
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3]44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1667.33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392元,双方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3.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225元;(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0050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200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50125元;(5)伙食费1050元;(6)护理费1500元;(7)医疗费2080.92元。
4.原告的工作情况。原告的工作岗位为木工。最后工作日为2022年10月2日,双方于2023年3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
5.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被告于2022年5月26日开始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利众路与**路交叉口的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6.工伤认定情况。2023年1月16日,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3]9196号):原告在2022年10月2日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双方均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为最终结果。
7.劳动能力鉴定情况。2023年4月3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编号:(2023)54345号):原告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未达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22年10月2日至2023年3月2日,双方均未申请复评或再次鉴定,为最终结论。
8.工伤待遇核定情况。经核定,原告可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22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1154元。
9.被告已依仲裁裁决支付77059.33**原告。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仲裁裁决书;2.认定工伤决定书;3.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4.中山市三乡医院DR检查报告;佛山市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放射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广东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广东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广东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佛山市南海区公共卫生医院收费凭证;5.与“专业打内外…8680191146”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1.佛山市简易劳动合同;2.广东省建筑业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税收完税证明、银联POS签购单;3.考勤表;4.建设银行代收付汇总清单;5.建设银行代收付汇总清单。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原告的工资标准及已发放部分是否抵扣的问题。双方对原告的工资标准存有争议。原告关于其工资标准在仲裁阶段及诉讼阶段多次作出前后不一的陈述,但均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而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工资为280元/天,与被告确认的原告出勤天数以及已发放的工资数额亦不一致,双方均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原告的工资标准。结合建筑行业工资收入分配特点,本院参照2021年度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25元作为计发基数。
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如下工伤待遇予原告: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0元、护理费0元、医疗费0元。上述项目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本院在本案中不予支持。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3140.67元(10025元/月×8月-被告已依仲裁裁决支付77059.33元)。
3.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8506.67元。双方均确认原告受伤前共出勤58天,经计算,原告的工资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69506.67元(10025元/月÷30天×58天+10025元/月×5月)。被告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3年1月17日合共支付原告51000元,其中2023年1月17日支付20000元。原告提交的其与案外人***(微信号:×××22)反映,2023年1月17日,原告有向该微信号转账支付20000元,但原告无法证明该笔款项的性质,故原告主张该20000元为代***领取的工资,在本案中不应扣除,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8506.67元(69506.67元-51000元)。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万向维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3140.6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8506.67****补;
二、驳回**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免收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