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财保86号
申请人:云南伦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新铁公鸡物流园一号写字楼3021号。
法定代表人:曹剑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UA8G12。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明、管敏,云南晴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水建(贵安新区)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渡街道办事处广福路银海樱花语A1地块A幢8层801、802、810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QGDE46T。
被申请人:中水建(贵安新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碧桂园贵安一号ZE-07-03-3地块领航中心部分第A栋A(1)单元3层15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笑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9LN54W。
被申请人:云南雅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与珥季路交汇处银海樱花语幸福广场写字楼A座8楼801、802、810室。
法定代表人:洪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P61RH7G。
被申请人:牟云明,男,汉族,1965年6月1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申请人:胡绍强,男,汉族,1975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云南伦肃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水建(贵安新区)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第一分公司、中水建(贵安新区)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雅丽工程有限公司、牟云明、胡绍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云南伦肃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中水建(贵安新区)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第一分公司、中水建(贵安新区)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雅丽工程有限公司、牟云明、胡绍强名下价值770126.25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伦肃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水建(贵安新区)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第一分公司、中水建(贵安新区)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雅丽工程有限公司、牟云明、胡绍强名下价值770126.25元的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素珍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谭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