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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建(贵安新区)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481执27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甲,住江西省抚州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乙,住所地贵州省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执行人甲与被执行人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浙0481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乙向申请执行人甲支付执行款36000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44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当地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本案系轮候冻结。截至2025年9月22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0元、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乙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已对被执行人乙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浙0481执27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