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民终3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丰,广东大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伟,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丰县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新丰县丰城街道丰城大道(购物中心)二楼之一(仅做办公场所使用)。
法定代表人:许世浣。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玉梅,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芳,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东,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智利,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玉梅,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芳,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袁良贵,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祝,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由湖南省隆回县七江镇棉花园村村民委会推荐。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丰县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海东、胡智利以及原审被告袁良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丰县人民法院(2020)粤0233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3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481.36元,减半收取4240.68元,由上诉人***负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81.36元,由本院退回4240.6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文锋
审判员 赖凯文
审判员 彭志光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刘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