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丰县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民终3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丰,广东大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伟,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丰县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新丰县丰城街道丰城大道(购物中心)二楼之一(仅做办公场所使用)。
法定代表人:许世浣。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玉梅,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芳,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东,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智利,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玉梅,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芳,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袁良贵,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祝,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由湖南省隆回县七江镇棉花园村村民委会推荐。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丰县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海东、胡智利以及原审被告袁良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丰县人民法院(2020)粤0233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3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481.36元,减半收取4240.68元,由上诉人***负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81.36元,由本院退回4240.6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文锋
审判员  赖凯文
审判员  彭志光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刘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