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忠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忠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450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虹,青海延辉(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忠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MA7594Y78T,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魏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澜沧江源园区国家公园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722MB0W68573U,住所地,杂多县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扎西东周,系该委员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青海忠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澜沧江源园区国家公园管理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革  命
审 判 员     高秋香
人民陪审员     肖贵元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马莉娟
书 记 员     何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