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忠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应达商贸有限公司、青海忠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8307号 原告:青海应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东区祁连路137号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忠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一路1号9号楼2**24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海应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忠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海应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青海忠金建设工程有限公178768.79元。原告提供被告青海忠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线索: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湖新区支行(账户:×××)。原告已提供青海易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函对以上保全财产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海应达商贸有限公司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要求对被告青海忠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海忠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78768.7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1414元,由原告青海应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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