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03民初1073号
原告:***,女,1968年9月6日生,藏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巴藏沟乡唐寺尔村村民,住该村8号,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130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忠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MA7594Y78T,住所:青海省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一路1号9号楼2单元24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4月9日生,汉族,该公司唐寺尔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负责人,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138XX****XX。
原告***与被告青海忠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后计1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