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忠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忠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03民初1073号 原告:***,女,1968年9月6日生,藏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巴藏沟乡唐寺尔村村民,住该村8号,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130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忠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MA7594Y78T,住所:青海省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一路1号9号楼2单元24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4月9日生,汉族,该公司唐寺尔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负责人,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138XX****XX。 原告***与被告青海忠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后计1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