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鑫福益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运城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晋0802民初6484号
原告山西鑫福益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运城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山西鑫福益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虽与被告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运城项目部签订了销售合同,但本院受理后,无法向被告送达,经向工商部门查询,被告未登记备案亦无相关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鑫福益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退还原告山西鑫福益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闫咏菊
书 记 员  赵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