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民初6916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高新区。
被告:***,男,195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武进区湟里镇金水岸A区1号。
法定代表人:汤建跃。
原告**与被告***、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睿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任婷婷
书 记 员  李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