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8983号
原告:北京***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经济开发***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金水岸A区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鲲鹏,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北京***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7.5元,由北京***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