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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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3民初552号
原告: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84999448B,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金水岸A区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港市梁汇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CP27R94,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示范工业区24号四楼(402室)(深圳市虹泰光电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厂房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港市梁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70元,减半收取计11835元,由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