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民初2769号 原告:***,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金水岸A区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与被告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16元,减半收取为90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