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民初2769号
原告:***,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金水岸A区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与被告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16元,减半收取为90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