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财保35号 申请人:***,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申请人: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湟里镇金水岸A区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3720.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31B3046720220000653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3720.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