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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华电检修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
原告华亭华电检修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喜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华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华亭华电检修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华亭县东华镇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90年6月15日,甘肃省华亭县人。
本院认为,原告华亭华电检修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借款行为发生时,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接受原告的管理,不是平等主体;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明显违背了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被告接受及使用这笔借款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的行为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华亭华电检修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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