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984执134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树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67037026J,住所地:湖北******商住中心127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上迅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068420685C,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城隍镇勤劳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北树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上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2021)鄂09民终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06476元及相应利息、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用8714元,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上迅置业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上迅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查控措施:1、对被执行人湖北上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账户额度冻结并扣划28554.38元,申请执行人领款22957.38,转执行费5597元;2、审理中查封的被执行人的位于湖北省汉川市城隍镇勤劳村的不动产权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合同号鄂(2019)汉川市不动产权第0006979号、面积25760.68平方米],查封期限为2020年8月21日-2023年8月20日止,暂不符合处置条件;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北上迅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4、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及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林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