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4民初1488号之一
原告:***,男,199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树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商住中心127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树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678元,减半收取计50,8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