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16民初402号
原告:南京大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龙华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东阳,南京大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农,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再好,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原告南京大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与被告何再好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自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农,被告何再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自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欠款42033.7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被告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在市场部工作。2018年11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在工作期间,以出差名义多次向原告借款,出差后凭票据进行报销,被告合计借款146000元,后凭相关票据报销103966.3元,尚欠42003.7元无任何报销凭证。离职前后,被告拒不归还相关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何再好辩称,原告是在恶意诉讼,原告已经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起诉过,法院也依法作出了判决。被告已经向原告提供了报销发票,被告不欠原告任何款项。
本院查明:2017年5月,被告入职原告单位,在市场部工作。2018年11月,原告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原告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5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苏0116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在原告处所借95000元是因公差所借,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23日期间,被告共向原告借款146000元。截止2019年9月30日,被告已经报销了103966.3元,还有42033.7元未向原告报销。
2020年1月7日,原告向南京市六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该仲裁委作出了宁六劳人仲不字(2020)第4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的申请请求不在仲裁委受理范围为由,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后原告不服,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借款单、电子回单、应收款明细账、宁六劳人仲不字(2020)第4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被告主张,其离职前已经一次性将报销票据交给了其部门领导葛某,数额大概在四五万元左右。被告提供了与葛某的通话录音、部分报销票据照片予以证明。原告经质证,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原告认为,正常的报销流程为被告填写报销单,让其部门领导葛某签字,再找被告会计许某审核票据,然后被告拿报销单找总经理签字,最后再送去财务报销。而被告的部分票据虽然有会计许某签字,但因为被告并未找总经理签字,导致该报销流程没有走完。庭审中,被告认可报销单确实需要总经理签字,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虽然2019年9月30日之后,被告填写了一些报销单,部分报销单也有会计许某和部门领导葛某签字,但原告总经理并未在报销单上签字,导致报销单没有实际入账。被告作为劳动者,其在向原告借款后,应当按照被告报销流程的规定,履行完报销手续,让报销单入账报销。现因被告原因导致报销单无法入账报销,被告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欠款42033.7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再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大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欠款42033.7元。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何再好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久 荣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佺书记员周坤
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
一、本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及时主动按照下列账号信息向权利人履行。
1、权利人账号信息: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2、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六合支行
开户名称: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开户账号:32×××56
二、义务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数据库,并利用其他各种渠道,包括在其居住地、经营地张贴本院裁定书、决定书及悬赏等公告,向社会公布其不诚信行为,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
4、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部门送达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后,未在期限内履行同时又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本院将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5、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申请执行提示书
一、本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义务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依法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