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大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阳煤集团深州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182民初2424号

原告:南京大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龙华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东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农,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巍松,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被告:阳煤集团深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化工产业聚集区阳煤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柳小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静军,女,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招希,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

原告南京大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大自然公司)与被告阳煤集团深州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煤化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大自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农、蔡巍松、被告阳煤化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招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大自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685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铜炉烟囱防腐工程合同》一份,原告为被告公司锅炉烟囱提供防腐施工,合同总价为1450000元。后在施工过程中因需对烟囱简体进行补强修复,双方签订《锅炉烟囱防腐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一份。协议价格为150000元。2018年10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2月双方对工程进行结算,结算总价格为1600000元。截至2020年8月,被告共付款915000元,尚欠685000元未付。根据合同,原告完成相关供货施工工作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并支付合同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阳煤化工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及证据,并称欠款金额经核对确认无误。但由于公司资金紧张,目前尚不具备给付的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理应及时支付款项,长期拖欠,于法不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685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阳煤集团深州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大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68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50元,减半收取5325元,由被告阳煤集团深州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会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马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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