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民初284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大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龙华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东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农,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一号凯迪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尹生。
南京大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8)鄂0192民初284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现保全申请人南京大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南京大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肖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