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买诉被告南京大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一审民事更正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6民初5781号之二

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对原告**买诉被告南京大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苏0116民初578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苏0116民初578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第二段“彼时华汇公司并不知晓**买已从华汇公司离职”补正为“彼时某公司并不知晓**买已从大自然公司离职”。

审 判 长  林顺英

人民陪审员  李鸿云

人民陪审员  陈顺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