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臻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臻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英德市珑昊环保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7民初12290号
原告:深圳市臻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天安龙岗数码新城1栋A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P。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英德市珑昊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英城英州大道东、光明路南鸿达花园小区北6栋右栋1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4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臻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英德市珑昊环保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臻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臻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