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亚太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飞鹏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968号
申请人:***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骏马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23900249E。
法定代表人:刘姣,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文俊、董悦,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亚太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4001号文化创意园312栋四层D4-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748212。
法定代表人:庄娘村。
申请人***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情形,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亚太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江苏天煜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鹏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亚太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4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鹏建材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卜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