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亚太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太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82民初1054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深圳市亚太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4001号文化创意园312栋四层D4-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748212。
法定代表人:庄娘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竞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远标,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亚太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龙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亚太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竞文、叶远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亚太龙公司支付油漆工工资89800元;2、所有诉讼费用由亚太龙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从2021年4月20日至6月18日,15#、16#、17#楼套内线盒移位石膏修补,修补完工后,工人工资总计89800元。后其多次向亚太龙公司讨要,亚太龙公司公司回应没有钱支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亚太龙公司辩称:其承认**在其工地干活,但是干活的质量有问题,其有第三方污染的报价,其一直叫**过来商量相应的事项,**一直不来。交房后有很多业主投诉油漆开裂,其现在还要找人维修,**现要油漆的工钱不合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亚太龙公司因宜兴环科园鹏鹞大厦北侧地块标精装工程需要,雇佣**带班施工,2021年5月18日,15#-17#楼所有套内线盒移位人工费用78600元,放线、改装、维修费用合计4000元,门套后期石膏板加固等每幢楼6个工,计18工×400元/天=7200元,以上合计89800元,并由亚太龙公司施工员叶云乐、生产经理彭仲辉、项目经理朱伟坚在三份现场签工单上签字确认。
另查明,**班组还因鹏鹞大厦装修工程需要,为雇佣其的老板干油漆活。**与亚太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
再查明,**与亚太龙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曾于2021年10月12日向法院起诉,后因未交纳诉讼费,本院按**撤回起诉处理。
上述事实,有现场签工单、工资表、照片、微信记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亚太龙公司雇佣**班组工作,应当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现亚太龙公司向**班组出具现场签工单,明确结算工资为89800元,应当予以确认并支付。**作为班组负责人,主张该工资款,应当予以准许。故对**要求亚太龙公司支付工资898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亚太龙公司提出**班组油漆质量差、造成整改损失的主张,系亚太龙公司与油漆工程的合同关系,且油漆工程也非**所承接,与**无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深圳市亚太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款89800元。
如果亚太龙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3元,由亚太龙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垫付,**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亚太龙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亚太龙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雯珺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