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5民初9200号
原告:广州市宏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职工。
被告:***,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广州市宏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宏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依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宏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退还3000000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0000元;3.两被告承担因实现本债权发生的律师费13000元、担保费10000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两被告告知原告其可作为居间人,撮合原告与“知识城凤凰一路(扩)建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的中标单位合作,并提出让原告现付100万元定金,如原告与中标单位合作成功后,原告向两被告支付中标价的16.5%作为居间服务费。2021年12月26日,两被告以***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商务居间服务合同》。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委托***向***支付1000000元。后两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推迟完成居间服务事项,并说项目需要加收定金才能完成居间服务。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委托***向***支付2000000元。原告向两被告支付3000000元后,两被告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完成居间服务事项。原告与两被告于2022年3月11日签订了《居间补充协议》,两被告承诺2022年3月18日前,若原告无法与“知识城凤凰一路(扩)建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方签订转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两被告须在2022年3月19日内原路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定金300万到原告指定的账户,并向原告支付60万人民币作为违约金。签订以上《居间补充协议》后,截至目前为止,两被告仍未完成居间事项。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被告均予以拒绝。
被告***、***均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及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6日,***(乙方、商务居间方)与原告(甲方、项目承包方)签订《商务居间服务合同》,约定一、甲方委托乙方就关于“知识城风凰一路(扩)建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总价约1.55亿元,与中标单位完成对接工作。居间服务费为中标价的16.5%,即25575000元(具体金额以最终中标价为准,下浮不超100万元)。甲方付乙方定金100万元,如最终合作成功,定金无须退回,充当后续居间服务费金额内。乙方完成甲方与中标单位对接,服务费付到50%,甲方收到第一笔工程预付款后付清剩余居间服务费的50%。二、收到定金之日起,乙方确保该项目能对接实施。如甲方没有和中标单位完成对接,则按所交定金(除原路退回定金外)还需赔偿20%损失费用。具体对接细节和约定由收款方代表和支付方代表签定协议和约定。三、合同终止1、本合同交付定金后即生效,30天内,乙方仍未完成对接任务则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3天内无条件退回全部定金及赔偿款项。2、如乙方成功促成甲方在项目合作合同签订并支付完商务居间服务费用后,则本协议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在乙方落款处签名按手印。甲方落款处空白。
同日,原告委托案外人***向***支付1000000元。2022年1月13日,***再次向***支付2000000元。***出具《收据》记载收到***支付2000000元,用途黄埔区知识城凤凰一路扩建工程定金。***于2022年6月7日出具《证明》,记载受原告委托,代原告向***支付“知识城凤凰一路(扩)建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居间服务费定金300万元整。
2022年3月11日,原告(甲方)与***、***(乙方)签订《居间补充协议》,约定鉴于1、甲方与乙方***于2021年12月26日签订了《商务居间服务合同》就该合同,双方确认:(1)该合同实际上商务居间方的实际履行人是本补充协议的乙方***及**。(2)《商务居间服务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收到定金之日起,乙方确保该项目能对接实施。如甲方没有和中标单位完成对接……实际上指的是***及***保证甲方从“知识城凤凰一路(扩)建工程施工总承包”的中标人处承包该项目,“知识城凤凰一路(扩)建工程施工总承包”的中标人将该项目转包给甲方,如乙方无法使甲方与“知识城凤凰一路(扩)建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人签订转包或分包协议的,则乙方应承担《商务居间服务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违约责任。2、2021年12月26日,甲方(银行账户为:62×××71)向乙方指定账户:***(银行账户为:62×××70)转账100万元人民币作为“知识城凤凰一路(扩)建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以下称“本项目”)的定金。3、2022年1月13日,应乙方要求,作为本项目追加定金的形式,甲方(银行账户为:62×××71)再次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银行账为:62×××70)转200万元人民币。截至目前为止,甲方受乙方指示,共向乙方支付“知识城凤凰一路(扩)建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定金合计300万整。4、截至目前为止,乙方并未完成居间服务内容,甲方未与“知识城凤凰一路(扩)建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方签订合同。上述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公平和诚信原则,经协商特订立本协议如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一、《商务居间服务合同》的乙方由***变更为***、***二人。二、乙方承诺在2022年4月13日前,履行完2021年12月26日签订的协议,即撮合甲方与“知识城凤凰一路(扩)建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方签订项目的转包合同或分包合同。三、乙方承诺:2022年4月13日前,若甲方无法与“知识城凤凰一路(扩)建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方签订转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乙方须在2022年4月13日内原路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定金300万到甲方指定的账户,并向甲方支付60万人民币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在5月份之前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四、***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因主张权利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律师费等)。五、本协议是原协议(甲方与乙方***于2021年12月26日签订的《商务居间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如本协议与原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无约定的,按照原协议的约定执行。***在乙方落款处签名按手印。
原告提供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查询结果,显示2021年12月30日公布的知识城凤凰一路改(扩)建工程施工总承包第一中标候选人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原告在庭审中陈述,上述工程的总包单位为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并未参加涉案项目的投标,被告承诺原告可以从涉案项目中分包部分工程,但实际上原告并非分包或承包涉案项目的部分工程。
原告另提供其工作人员与微信号为×××(原告自述该微信号为***所有)的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2月25日,***:“知识城凤凰一路(扩)建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总价约1.55亿,收到定金之日起会确保该项目能对接实施,如没有和中标单位对接按交定金(除原路退回定金外)还需赔偿20%额损失费用。具体对接细节和约定由收款方代表和支付方代表签订协议和约定。”原告工作人员:“中标单位是谁?”***:“广州市一建或二建,都是市建总(国企)”。2022年2月23日,原告工作人员:“**,点情况,今天都周三了”。***:“等通知”。2022年3月3日,原告工作人员:“仲有三局的内部承包协议”。***:“今日追过***和庄”。2022年3月7日,原告工作人员:“**,黄埔个项目退款算了”。***:“**,说这个星期可对接,我跟紧”。
为证明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了律师费,原告提供其与广东***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代理案件转移协议》以及金额为35000元的发票和相应转账凭证。《委托代理合同》涉及四个案件,合计律师费为35000元,其中关于本案约定的律师费为13000元。
另查明,原告提供广东汇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粤0115民初9200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人***、***名下价值3623000元的财产。为此,原告支付保全费5000元,并向广东汇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10000元。
本院认为,涉案《商务居间服务合同》及《居间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按照上述合同约定,两被告需在2022年4月13日前促成原告与“知识城风凰一路(扩)建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中标单位签订转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现原告至今未能转包或分包上述工程,原告要求两被告退还中介费300万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居间补充协议》约定,如***不能促成上述交易,需向原告支付60万元违约金。《商务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如***不能促成上述交易,需要赔偿原告所交定金100万元的20%的损失即20万元。故***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0000元,***应当在2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担保费,考虑到两被告支付的违约金已经足以弥补上述损失,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宏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3000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宏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0元;
三、被告***在20000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宏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8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