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91民初20573号
原告:广州市宏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望江二街41号(不可作厂房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59616523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4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宏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州市宏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通知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广州市宏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宏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