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宏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宏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91民初20574号 原告:广州市宏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望江二街**(不可作厂房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59616523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宏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宏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宏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85元,由原告广州市宏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