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12250号
原告:贵州兴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碧桂园贵安1号一期ZE-05-04地块13#至36#楼(24)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YDT83Q。
法定代表人:胡光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华,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勇,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诚国信贵州产投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麒龙商务港A地块2号楼18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AJMMAQ9H。
法定代表人:宁橄,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宜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街道办事处阳关大道麒龙商务港A地块2号楼18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AKG1TP21。
法定代表人:宁橄,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宜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一期(E时代)1号楼14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AKDMFROA。
法定代表人:彭以林,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受理了原告贵州兴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诚国信贵州产投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宜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宜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兴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兴亚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兴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兴亚建设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张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谭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