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4125号
原告:南京业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广通东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军,男,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业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南京业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南京业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业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黎 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