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业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业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安徽致远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3民初3542号 申请人:南京业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广通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4538862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致远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联合路与镇淮路交叉口大润发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UBLC6Q。 法定代表人:郑克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南京业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致远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业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致远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202304.93元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业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致远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202304.93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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