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03执104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业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阜宁县(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业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003民初6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南京业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京业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销了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003执1047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