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富纬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富纬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久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5民初2051号之一
原告:南京富纬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上坝村居委会A栋办公室1-1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玲,南京市鼓楼区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久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央北路185号715室。
法定代表人:邱家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富纬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久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并定于2019年11月26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但原告南京富纬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富纬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252元,减半收取计1362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626元,由原告南京富纬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汤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