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富纬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京久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富纬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85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久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央北路****。
法定代表人:邱家圆,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富纬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上坝村民委员会**办公司1-192iv>
法定代表人:汤玮,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南京久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富纬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52民初11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久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且收到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久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夏 雷
审判员 张卓慧
审判员 龚 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徐琨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