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民终14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12月8日,住甘肃省酒泉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执行人):***,女,生于1975年10月10日,住甘肃省酒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信息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大和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北大桥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571603913F。
法定代表人:杨淑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全海,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万国,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酒泉市大和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2022)甘0921民初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庆丰
审判员 胡国丽
审判员 郑 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