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大和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酒泉市大和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21民初1088号之二

申请人:酒泉市大和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淑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万国,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酒泉市大和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申请人酒泉市大和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做出甘0921执保12号裁定,诉前保全了被申请人***在金塔县公安局缴纳的保证金20000元。现保全期限已到,申请人申请继续保全并提供酒泉市大和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淑萍在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肃州区南关支行6222082713001180937)进行担保。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申请人酒泉市大和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冻结法定代表人杨淑萍在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肃州区南关支行6222082713001180937)期限为十二个月,自冻结措施完成次日起计算。本案逾期未续冻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英政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