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大和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酒泉市大和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0921民初1088号
原告:酒泉市大和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和园林)。        
法定代表人:杨淑萍,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万国,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全海,公司副经理。        
被告:***。        
原告大和园林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和园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万国、吕全海,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和园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现金441423.6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涉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0日酒泉市大和园林绿化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聘用***为会计兼出纳,其在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的酒泉市大和园林绿化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帐户资金任意使用并占为已有。2018年10月18日经金塔县利信会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短款资金441423.6元,至今未归还。        
被告***辩称,只转款8.1万元给丁保还过贷款,但之后又转入6万元,为公司支出4.5万元,没有上交公司的钱只有3.6万元,这3.6万元是大和园林公司应该给付给被告的工资,对于其他款项不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0日大和园林聘用***为会计兼出纳,同年4月12日,***将大和园林8.1万元人民币转入酒泉农商银行银达支行杨洪分理处偿还丁保名下8万元贷款。2017年4月18日丁保转入***6215201003500750392账户人民币6万元。2017年4月18日***支付郭巨川工资5000元,4月19日支付孙维礼苗木款40000元。没有支付的15000元及丁保没有归还的21000元***占用。        
本院认为,***系大和园林的财务人员,对公司财务只有管理职能,对公司资金无权挪用、侵占。***将公司款项占为己有,侵害了大和园林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大和园林请求***归还侵占资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侵占公司资金的数额应以查证属实的36000元认定。大和园林主张的其他款项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在审理过程中又放弃了对侵占数额的司法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提出大和园林拖欠其工资,待大和园林给付拖欠的工资后返还占用资金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劳动工资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酒泉市大和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现金36000元;        
二、驳回原告酒泉市大和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22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961元,由原告酒泉市大和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38元,被告***负担323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英政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