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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和建设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3民初4421号
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瑞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425849。
法定代表人:叶志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丽,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象平,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瑞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珠光创新科技园**501A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243135P。
法定代表人:陈国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炉焕,广东驰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瑞和建设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丽,被告深圳市瑞和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炉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使用“瑞和”作为企业字号;2.被告赔偿原告商誉损失2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成立,是一家集建筑装饰设计施工、建筑幕墙设计施工、机电、消防、园林、智能化、光伏发电及施工安装为一体的大型上市公司。2011年,原告在深交所上市,股票简称“瑞和股份”,股票代码002620。二十多年来,原告先后承接了全国各地数千项建筑装饰重点工程项目。截至2016年5月,原告施工的项目共获得了鲁班奖10项,国家级工程奖项共计188项,省市级优质工程奖600多项。截至目前,原告连续14年获评全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且名列前十,荣膺百强企业行业旗舰称号。原告于2014年被授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深圳瑞和”现已成为深圳知名品牌并荣获“当代最受尊敬的品牌专业设计企业”称号。被告原企业名称为深圳金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登记成立。2016年3月31日,被告企业名称变更为深圳市瑞和建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景观工程等。2017年9月26日,被告因擅自施工被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罚款5万元,并在官方网站上进行了信息公开(公示期限12个月)。随后,原告接到来自客户的多次电话和邮件,询问和投诉上述情况,原告商誉受到极大损害。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同属于建筑装饰行业,其故意更名并使用与原告完全相同的字号的行为,目的显然是为了借助原告“瑞和”字号在国内的知名度,使大众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与原告之间存在关联,以达到增加竞争力,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综上所述,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深圳市瑞和建设有限公司辩称,第一,被告的企业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被告的企业名称权依法予以保护;第二,被告不存在任何故意,也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客观上被告的企业名称并没有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可能混淆。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各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1992年8月8日成立,注册资本36,250万元。2011年,原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瑞和股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原告在全国各地开设有数十家分公司。
二、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原经营范围包括特种流璃沙涂料系列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家私配套产品、建筑装饰材料的购销、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饰专项工程设计甲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2016年9月26日,原告的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除保留原经营范围外,新增加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三、2015年11月,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所承建的综合项目工程获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2014-2015年度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2012年至2017年每年均获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定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等机构评为“2015年度中国建筑装饰行业”、“2015年度中国建筑幕墙行业百强企业”、“中国建筑装饰三十年专业化百强企业”、“行业旗舰”;2014年至2017年,原告被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5年12月28日,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经第六届深圳老字号评选组委会评定,认证“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瑞和”为深圳老字号(有效期三年)。
四、被告深圳市瑞和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登记成立,原企业名称为深圳金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2016年3月31日,被告企业名称变更为现名称,经营范围变更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石油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机是工程、地基、地基基础工程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腐防水保温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模板脚手架、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特种工程、劳务分包、园林绿化景观工程等。
五、2017年9月26日,被告深圳市瑞和建设有限公司因擅自施工被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罚款5万元,并在官方网站上进行了信息公开(公示期限12个月)。
六、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主张被告深圳市瑞和建设有限公司导致其商誉损失20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系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根据上述规定,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告深圳市瑞和建设有限公司侵犯其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是否成立,主要应当考量两个方面:
第一,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否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本院认为,原告使用现企业名称至今已达26年,原告的生产经营状况、企业规模、企业荣誉等为同行业认可,其作为上市公司亦被社会广泛认知,具有较高知名度。作为原告企业名称核心部分的字号“瑞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具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具有独立的保护价值。为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原告有权依法排除他人使用与其基本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和商号。
第二,被告深圳市瑞和建设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不正当使用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的行为,本院认为,被告原企业名称为深圳金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于2016年3月31日变更为带有“瑞和”字号的现企业名称;被告与原告的注册地址均在广东省深圳市,两者的经营范围存在较大程度的交叉,故可认定被告使用原告的字号“瑞和”作为其企业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存在利用他人的知名度和商誉“搭便车”的故意,易使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被告深圳市瑞和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瑞和”作为企业字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商誉损失,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失金额,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期间、范围,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万元。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中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瑞和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停止使用“瑞和”作为企业字号;
二、被告深圳市瑞和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损失10万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被告深圳市瑞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佃 勤
人民陪审员  姚雪芬
人民陪审员  潘锡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