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嘉铭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塑力交联线缆有限公司、贵州嘉铭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3执保57号

申请人:贵州塑力交联线缆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区47-48-49-50-51地块。

法定代表人:夏清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琰,系贵州云初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庭伟(实习),系贵州云初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三江镇排洞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王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贵州塑力交联线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贵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67888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向我院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67888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张真礼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谭美妮

书 记 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