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3执22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塑力交联线缆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区47-48-49-50-51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337287158C。
法定代表人:夏清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三江镇排洞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83470313326。
法定代表人:张王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3×××3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0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焦子坤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何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