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嘉铭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剑河县林业局、贵州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6民终20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剑河县林业局。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仰阿莎大道县府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陶承刚,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三江镇赤溪坪社区民族风情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王明,董事长。
上诉人剑河县林业局与被上诉人贵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629民初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向上诉人剑河县林业局送达了交纳上诉费通知书,并告知其应在收到该通知书后及时交纳上诉费,剑河县林业局在收到该通知书后未按期交纳上诉费,且至今未交纳,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剑河县林业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冉定飞
审 判 员 陆小平
审 判 员 罗安松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章 杰
书 记 员 张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