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嘉铭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锦屏县锦鑫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8民初1060号
原告:贵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83470313326,住所:锦屏县三江镇民族风情园1栋。
法定代表人:张王明,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凯(特别授权),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锦屏县锦鑫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8MA6DLE5G5X,住所:锦屏县三江镇乌坡村。
法定代表人:吴育焕,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屏县锦鑫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贵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被告锦屏县锦鑫木业有限公司已庭外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履行协议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贵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庆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昌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