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8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83470313326,住所:锦屏县三江镇。
法定代表人:张王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开益,男,贵州省锦屏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贵州锦屏闽鑫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80699290532,住所:锦屏县启蒙镇。
法定代表人:赵忠才,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为乐,男,公司实际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锦屏闽鑫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按本院(2020)黔2628民初63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贵州锦屏闽鑫石业有限公司应当于2020年7月31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12800元及违约金,承担受理费1278元。调解书生效后,贵州锦屏闽鑫石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贵州锦屏闽鑫石业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措施。
1.2021年5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锦屏闽鑫石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文件,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12800元及违约金,承担受理费1278元、执行费1592元。
2.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8月12日,本院先后三次对被执行人贵州锦屏闽鑫石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注册登记在司法网络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无保险。
3.2021年5月20日,本院到锦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贵州锦屏闽鑫石业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8月13日,被执行人贵州锦屏闽鑫石业有限公司主动缴款5万元到本院一案一账户,本院当天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5.2021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贵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锦屏闽鑫石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贵州锦屏闽鑫石业有限公司所欠贵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12800元及违约金,贵州锦屏闽鑫石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支付贵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50000元,剩余62800元工程款及违约金,贵州锦屏闽鑫石业有限公司从2021年9月开始,每月30日前偿还贵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20000元,直至剩余62800元工程款及违约金偿还完毕为止。二、案件受理费1278元、执行费1592元,贵州锦屏闽鑫石业有限公司在2021年9月30日前缴纳到锦屏县人民法院。三、若贵州锦屏闽鑫石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则可向本院申请恢复(2020)黔2628民初63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可依法对贵州锦屏闽鑫石业有限公司采取罚款、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贵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实现的债权为50000元,未实现的债权为628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278元、执行费1592元未缴纳。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的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同时,对该种情形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该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2628执260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自动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按执行完毕结案。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在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先锋
审 判 员 龙本坤
审 判 员 杨正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小玲
书 记 员 唐 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