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2628执30号
***、贵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贵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28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黔26民终38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贵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9551.34元,缴纳案件受理费1845元。缴纳申请执行费2593元。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执行局接待室双方接受调解后,已于2021年1月30日缴纳10万元至本院一案一账户内,剩余83989.34元(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1845元,申请执行费2593元)于2021年3月15日前缴纳,现被执行人贵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把83989.34元转至本院议案一账户内,共计183989.34元。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