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新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粤02民特22号
申请人:广东新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法定代表人:廖志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东,广东南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艳,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新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展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新展公司称:请求撤销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浈江仲裁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的韶浈劳人仲案字[2020]1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一、**向浈江仲裁院提请的劳动人事争议请求中,隐瞒了工作情况的重要事实,致使浈江仲裁院作出错误的仲裁结果。**从未在新展公司工作,而是受雇于廖志立的压桩工作组,而且**于2018年初已经到廖志立的压桩工作组工作,该情况在本案的工作单情况可以反映,并不是如**所说的在2018年5月25日入职新展公司。该情况是**刻意向浈江仲裁院隐瞒的事实,也直接导致浈江仲裁院错误认定了**到新展公司的工作时间,同时也致使浈江仲裁院在计算月工资的时候,无法确定工作时间的长短,并错误的计算月工资的基数。二、**在其出现人身损害事故之后,新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继续向其发放了2018年10月、11月、12月、2019年1月的工资。基于**受雇于廖志立的压桩班组,在**受害之后,廖志立除积极帮助其向当时受伤现场的业主方(保利心语花园的发展商、压桩工程施工项目的承包方广东擎天砥柱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关于其理赔的工作,同时还为**垫付其在医院的抢救费用、医疗费用等,并继续支付其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正常基本工资,这部分情况可以从廖志立银行转账给**的流水转账记录查实。基于此,**在劳动仲裁申请时也刻意隐瞒,致使浈江仲裁院在仲裁裁决时,将已经领取的工资重复计算一次,裁决新展公司向其支付已经领取的四个月工资。**的行为,属于故意欺骗浈江仲裁院,导致浈江仲裁院作出错误的仲裁裁决。为查清本案的事实,新展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现特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浈江仲裁院作出的韶浈劳人仲案字[2020]1号仲裁裁决书,希望人民法院查清本案的事实,依法作出予以撤销上述裁决书。
被申请人**辩称:一、新展公司属于恶人先告状,颠倒黑白,是新展公司在仲裁阶段故意隐瞒,只提交部分证据。本人从2012年就开始跟随廖志立工作,多年都是春节前结账给员工过年。新展公司提交的支付证明单时间为2018年2月10日,也就可以证明是春节前结账,结的是2017年2月至7月的伙食费,该费用支付的是欠款而不是预支款,因为过年后都不知道是否还跟着廖志立干活,作为一个老板怎么可能把明年的伙食费预支给员工呢?2018年5月25日,廖志立成立了新展公司,廖志立是新展公司的老板也是法定代表人,所以就把以前的全部员工纳入新展公司里面,其中就包括本人在内,该情况新展公司由始至终都是清楚,不存在隐瞒情况。如新展公司认为本人有隐瞒的话,其怎么不自己把这个问题说出来?能隐瞒的事情就只有单独一方知情不愿意说明情况才可叫故意隐瞒,双方都清楚没办法隐瞒,本人也提过该情形,苦于没有证据证实真实入职时间,目前所有的证据都是新展公司才能提交出来,包括在仲裁阶段用于计算工资的结算单。本人作为一个劳动者是非常弱势的群体,每一张结算单都被公司收回。新展公司担心多支付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才在仲裁阶段对该真实入职情况只字未提,新展公司在仲裁期间是认可2018年5月25日入职的,仲裁笔录也有体现,现本人没有资格起诉了,新展公司又以该理由撤销,可想而知新展公司的居心叵测。二、事发后本人没有领4个月的基本工资。首先,新展公司在仲裁阶段故意隐瞒底薪1800元的情况,原因是本人有主张每个月基本工资1800元,剩余的工资年底春节前结账,所以新展公司就故意不提该底薪1800元的问题,导致最终仲裁没有认定该底薪。如新展公司在仲裁期间承认该底薪,本人的平均工资将会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1800元,总金额将会增加75600元。新展公司因为吝啬,并没有多发底薪,因为新展公司存在经常拖延一个月或者一个月多几天才发底薪的情形,在本人发生事故后就不发了,2018年10月10日才发了8月底薪,该底薪本应在9月30日发的,2018年11月7日发了9月的底薪,后面就不发了,本人及其家属催了多次发基本工资,新展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发了一个月的工资。本人是2018年9月发生的工伤事故,事后就再催也没有发了,严格来说,事发后只领取了1个月的底薪1800元。本人在仲裁期间主张计算该底薪,但是由于新展公司极力否认该底薪,仲裁裁决没有支持底薪请求,因此是没有重复计算的。如若在仲裁阶段新展公司承认底薪,必将对本人利大于弊,总金额直接往上涨75600元,本人没有理由也更没有必要隐瞒该事实。新展公司明显是在颠倒黑白,在仲裁期间就反对底薪,反对成功后就说本人隐瞒该底薪,以该理由撤销仲裁,仲裁期间本人明明有提该底薪问题,不存在隐瞒。三、廖志立是具有双重身份的人,其既是一个自然人,更是新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老板。廖志立提交的2018年8月对外签的基础工程承包合同,那时公司己经成立,是代表公司对外签订,该证据与本人无关,本人也没有参与合同的签订。由于廖志立是新展公司的老板,本人作为员工只能服从老板和公司的安排,公司安排去哪个工地就去上班即可。本人如果不是新展公司的员工,那么在本人刚受伤一个月时公司也不会发出两份通知,要求全部员工交资料,本人当时伤及脑部还属于昏迷,更不可能自己提出加入公司,由此可见新展公司真的是谎话连篇,不想负责。本人的主张由始至终都是在廖志立成立了新展公司后,全部员工都入职了新展公司,这是公司的举动不是单个员工的个人行为。至于新展公司方用什么形式发工资、怎么发、和没有购买社保,这些都是新展公司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为了逃避税收而做的违法举动,与本人无关。更为重要的一点,新展公司在收到本人的工伤认定书及工伤鉴定书后其是认可的,并没有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哪怕是在仲裁期间也未提出异议,该两份行政机关作出的文书己经生效。根据第四十四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该证据不是单方证据,新展公司手中明明就有该证据,可到目前为止,新展公司也还未提出证据证明该事实。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新展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浈江仲裁院作出韶浈劳人仲案字[2020]1号仲裁裁决:一、新展公司应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3786.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618.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831.6元给**;二、新展公司应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400元给**;三、新展公司应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护理费14400元给**;四、新展公司应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80494.8元给**;五、新展公司应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拆除内固定医疗费3267.73元给**;六、新展公司应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给**;七、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浈江仲裁院还在裁决书最后明确告知: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该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服则只能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新展公司根据上述指引向本院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从而引发本案。
诉讼中,新展公司以**是廖志立聘请的劳务人员,与新展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为由,主张浈江仲裁院无管辖权。对此,**认为事故发生在仲裁机构所在地,新展公司在仲裁阶段仅对工资有异议,并未提出管辖异议,故浈江仲裁院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合新展公司的申请理由,即其主张**隐瞒了给廖志立个人工作的事实,新展公司与**无劳动合同关系,故浈江仲裁院无管辖权。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仲裁期间,新展公司并没有否认与**存在劳动关系,仅是对工资计算方式、**是否构成工伤持有异议,由此可以认定新展公司与**存在劳动关系,现新展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不予采纳。**事故发生地为韶关市浈江区,故浈江仲裁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至于新展公司主张**隐瞒受雇于廖志立个人工作的事实,导致浈江仲裁院作出错误裁决的问题。如廖志立确实是个人雇佣了**工作,在**没有如实向浈江仲裁院陈述与廖志立关系时,廖志立作为新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完全可以在仲裁阶段提出答辩意见,故本院对于新展公司的该主张,不予采纳。因此,新展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仲裁裁决存在法定可予撤销情形,对新展公司提出的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新展公司提出的其向**支付了四个月工资的问题,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东新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新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晓华
审 判 员 何伟军
审 判 员 杨建芬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细英
书 记 员 唱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