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民初2471号之一
原告:开平市沙冈结诚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沙冈区红进路90号之17号铺位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3MA537FF89W。
法定代表人:梁池结。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县龙仙镇建设一路6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9MA52EBG30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平市沙冈结诚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与被告**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开平市沙冈结诚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5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平市沙冈结诚脚手架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平市沙冈结诚脚手架租赁服务部撤诉。
本案受理费2450.82元、申请保全费1720.55元,共计4171.37元(已由原告开平市沙冈结诚脚手架租赁服务部预交),由原告开平市沙冈结诚脚手架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