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克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4执899号
申请执行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3MA0NRJ9UXW,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克旗棋盘井镇棋盘井西街北宁泰爆破西50米处。
法定代表人:王建兵,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莉,内蒙古赫扬(**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粤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8A2NX4,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民乐工业区**305-306(306)。
法定代表人:郭凤飞,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刑万贤,系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执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深圳粤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407097.5元。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深圳粤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
2020年9月1日查询不动产均未有财产登记线索,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粤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2020年10月30日经在施工场地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深圳粤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2020年11月23日经合议庭合议将被执行人深圳粤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11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调查及查控均认可,申请人暂时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0年11月24日尚有3407097.5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0624执8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向当事人告知本案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雅达来
审判员 朱 塔 娜
审判员 王 铁 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郝 文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