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7财保36号
申请人:深圳粤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民乐工业区**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8A2NX4。
法定代表人:郭凤飞,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襄阳市东津新区南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70439L。
法定代表人:胡二甫,公司经理。
申请人深圳粤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粤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27076元,申请人深圳粤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粤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1312707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粤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晓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