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4执9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深圳粤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8A2NX4,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恋珠东一巷****厂房**303.
法定代表人:郭凤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深圳粤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内0624民初26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支付所欠案款76000元。法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至今未履行。2020年11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对被执行人企业法人采取布控措施。现经本院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财产,尚有76000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雅达来
审判员 王 铁 钢
审判员 朱 塔 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丹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