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4执8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
被执行人深圳粤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MA5D8A2NX4,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民乐工业园区。
***申请执行深圳粤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额84058.65元。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三次使用执行信息流程管理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10月22日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内有债权可供执行,并予以冻结因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未与深圳粤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结算,且无法提取。2020年10月26日到被执行人的施工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10月26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2020年10月26日并对该公司法人采取布控措施。截止目前尚有84058.65元未执行到位。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雅达来
审判员 朱 塔 娜
审判员 郝 向 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文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