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招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招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6执1561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招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Q0NN5H,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花果山社区招商路168号招商大厦424-426。
法定代表人:谢水清。
被执行人***,男性,1994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招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责令退赔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刑初11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责令被执行人***退赔申请执行人深圳招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4838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网络银行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