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02民初10839号
原告:广州全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5号楼14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62251741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洋,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玉林通洲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人民东路398号原交通局办公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58864935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广州全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玉林通洲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广州全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西玉林通洲物流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全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计2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全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豪